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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医疗保障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

  • 来源 :景洪市医疗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2-12-09 02:49

为进一步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景洪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景洪市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以下简称“自评”),是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明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项目立项情况(重点是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表现情况进行自评,了解资金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检验资金支出效率和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不断增强和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自评应遵循“目标引领、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结果导向”的原则。

(一)目标引领原则。评价围绕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目标要以量化或可衡量的指标来反映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二)科学规范原则。自评工作应当注重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三)客观公正原则。自评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项目支出绩效。

(四)结果导向原则。应将自评结果运用于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中,不断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第四条  绩效自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

(四)部门的职能、规划及政策;

(五)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预(决)算情况;

(七)其他。

第二章  绩效自评的对象、内容、评价方式

第五条 绩效自评的范围包括市级财政支出等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对象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和上年项目支出(涉密部门、涉密项目除外)。上年项目支出自评范围具体是: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一级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年初预算安排和调整预算安排。

(二)上年评价项目,且上年评价时尚未完工的项目。

(三)一级项目金额虽达不到10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跨年度实施的项目。

2.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

3.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确定的项目。

(四)被选定为评价对象的一级项目,其包含的二级项目全部作为绩效评价对象。

第七条 绩效自评以一个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价基准日为上年12月31日。

第八条 绩效自评的内容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是否科学;

(二)预算执行是否有效;

(三)预算目标是否完成;

(四)支出效益是否明显。

第九条 建立由机关办公室负责的项目评价组具体负责。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部门整体支出和确定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开展绩效评价,并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项目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预算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交由办公室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取绩效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动态监控方式,及时掌控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偏离预算绩效目标的行为。

第三章 自评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自评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整改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自评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确定评价对象。

(二)拟定评价计划。明确评价组织实施方式,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自评实施阶段

(一)拟定评价实施方案

根据评价计划拟定组织实施方案、评价指标体系等具体评价方案。

在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年初预算批复的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指标,部门职责以及项目特点,补充设计个性指标,确定整体支出和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根据评价情况积累经验,逐步建立适应部门和项目特点的绩效自评指标库。

(二)实施自评

项目实施部门按要求进行自评。

(三)撰写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撰写绩效自评报告,交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整改阶段。结合自评报告和市财政局审核结果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 项目评价组对项目实施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再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分为四个等级:优秀(得分≥90);良好(90>得分≥80);合格(80>得分≥60);不合格(得分<60)。

第十九条 项目评价组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同时,项目实施要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补充完善绩效评价指标,逐步建立本部门的绩效评价指标库。

第二十条 建立整改机制。要针对本单位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工作效率。要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各项目实施整改情况应于8月30日前报项目评价组。

第二十一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项目申报和预算编制中的有效应用。

(一)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应予以表扬、优先支持或继续支持。

(二)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支出。但积极整改且通过整改使项目实施绩效有较大改善的,应继续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价信息反馈公开机制。

(一)建立部门内部的信息反馈机制。将自评项目绩效结果信息、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及时反馈,针对整改意见等落实情况应及时报送项目评价组,以内部通报等形式确保单位内部可查询、可借鉴、可参考。部门应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发挥其在促进项目管理工作,总结完善制度办法,合理调整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评价信息运用报告制度。将项目评价组的项目绩效、存在问题和整改运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三)推进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按照中国竞彩网首页的相关规定,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纳入自评范围的所有项目评价报告(除涉密内容外),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评价工作,绩效自评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应予通报批评。

(二)对存在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在绩效自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对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1.在贯彻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执行走样,或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的。

2.绩效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弄虚作假,造成绩效自评结果严重失实的。

4.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