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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关于印发景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首页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2-06-18 05:54
  • 解读政策

 

景政办发〔2022 6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

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6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试行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推进防汛抗旱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防范重大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化解水旱灾害风险,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一城两区”西双版纳新发展建设提供高质量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统筹做好景洪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水旱灾害防御应对、抢险救援、抗旱救灾、修复重建等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有力进行,最大程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保障全经济社会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西双版纳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农业干旱等级》(GB/T 32136-2015《气象干旱等级》(GB/T 20481-2017)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编制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遵循以下原则:

1.4.1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协调联动,健全防汛抗旱应急体系制度建设,保障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1.4.3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完善防洪抗旱工程体系,突出水旱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预案管理、物资保障、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信息收集、实时监测、会商研判,健全预报预警发布机制,开展有综合性的针对应急演练,实现预报、预警、预案、预演全链条融合。

    1.4.4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险灾情发生后,坚持统一领导,科学指挥决策,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及时开展险灾情处置,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处置过程中始终将群众和抢险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受险人员。

    1.4.5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加强防汛抗旱专业化队伍建设,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将科学研判、快速处置、精准管控的基本方略贯穿“防抗救”各环节,不断提升防汛抗旱专业化水平。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培训,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增强干部群众辨灾识灾、临灾避险、自救互救的意识和实战能力。

    1.4.6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社会群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主要攻坚任务。

1.4.7 统筹协调、兼顾一般。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以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洪市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周边邻近地区发生水旱灾害,对我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参照执行。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水库电站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城市内涝、供水水质侵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等。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景洪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组成等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区域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 组织机构

防汛抗旱指挥部是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委、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人民政府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长和分管水务工作的副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消防救援队长担任。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水务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气象局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局长担任。

发展改革市科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融媒体中心林草局、政府新闻办、水文水资源局景洪站、农垦局、地震局、供销合作联社、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水务局、消防救援队、州森林消防大队景洪中队分管领导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

2.2 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 防汛抗旱指挥部

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委、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防汛抗旱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省汛抗旱指挥部州委州政府、州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全防汛抗旱形势,提出防范应对处置建议,部署水旱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并监督执行,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水旱灾害防范应对相关工作开展的信息、情况等。发生较大及以下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导、督促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做好先期处置有关工作的同时,第一时间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积极协助配合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挥好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防汛抗旱减灾各项职责,加强工作衔接,确保指挥有力、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衔接顺畅,形成配合紧密的防汛抗旱减灾合力。完成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委、政府及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工作机制,组建防汛抗旱专家队伍和本级各类防汛责任人的汇总上报和公示;安排部署全汛前准备工作并检查督促各地防汛抗旱领导小组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情况。常态化开展防汛抗旱灾险情会商研判,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建议意见,协调、督促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值班值守、会商调度、隐患排查、督导检查等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负责水旱灾情统计、核实、上报,组织开展全防汛抗旱工作评估。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会议组织、文件起草、简报编印、档案管理等工作,统筹发布委、政府相关重大汛情、旱情决策部署及防汛抗旱动态、宣传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完成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小组

景洪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或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防汛抗旱组长由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2.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属地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和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和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2.5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是防汛抗旱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1市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建立完善水旱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编制修订级水旱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水旱灾害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会同局、气象局、自然资源水文水资源景洪站等部门,综合分析研判水旱灾险情发生发展风险形势,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规定衔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开展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协调水旱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根据需求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应急物资或作出本级救灾物资调拨决定,转移安置救助受水旱灾害威胁人员,救援因灾被困遇险人员。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处置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2局: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利工程险情及农村人饮困难监测预报,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负责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安全行业监管责任水库安全行业监管,负责防洪影响跨市小型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审批。指导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指导灾后水毁工程恢复重建工作。完成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发展改革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防灾减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资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企业落实和工程设施安全责任,履行装机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电站安全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安全度汛。指导协调灾区的临时能源保障和所属企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编制重特大、重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预警工作,提出稳定价格的处理意见。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4)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保障防汛抗旱无线通信频率及其使用安全;组织协调保障灾区临时通讯畅通及灾后损坏通讯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和实施。指导有关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和恢复重建工作。

5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临险、受灾师生,协助受灾地区建设临时学校;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灾区教育机构人员、设施的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损坏教育体育设施修复重建工作。

6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7民政局:负责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社会救助,负责灾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8财政局:负责级防汛抗旱经费的筹集、及时下拨中央、省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并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灾后修复(重建)资金管理。完成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经费保障任务。

9自然资源局:负责因暴雨、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10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灾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测监管,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1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和城镇防洪排涝及防灾减灾工作;组织保障城市和城镇供水安全工作;协助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安全评价工作;负责灾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指导灾后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2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公路、铁路、机场、水路交通设施、在建交通工程及人员的防洪度汛安全工作;组织公路、水路等交通设施水毁抢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安全畅通;配合、协调有关单位保障调运抢险救灾物资、投送救援人员所需的车辆、高铁、船舶等运输工具。指导灾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积极对接西双版纳海事局、西双版纳州地方航务管理处负责澜沧江干流景洪辖区航道及航道设施等满足防洪需要,对受损航道及航道设施进行抢通、维护;负责保障所管公路沿线防洪安全,确保所管抢险公路畅通;负责灾后所管公路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13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农牧渔业疫情防控和灾后恢复生产计划、实施。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导致的农业灾情信息调度,农业灾情核实统计报送和落实农业生产自救补助等相关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技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14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调控灾区市场秩序并组织实施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协调灾区涉外企业事务。

15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旅游景区景点做好防灾减灾、安全度汛、防汛安全信息提示等工作,根据降雨情况协调、督促地方组织旅游景区临时关闭及灾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单位防洪安全

16卫生健康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灾区伤员应急医疗救治、传染病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协调灾区医疗机构、设施灾后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17审计局:负责防汛抗旱各类救灾救助资金的审计工作。

18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全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推动全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19林草局:负责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和灾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救护、疫情监测;收集、上报水旱灾害对全林业和草原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20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准确报道审定灾害和防汛抗旱动态,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发布。

21农垦局: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垦区(农场)开展各自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队伍防洪抢险应急处置,做好灾后农垦基础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和实施工作。

22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动态的监测和分析预报,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监测预警信息。配合开展震后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安全性评估、灾害损失调查评价、抗震设防要求和恢复重建提供服务。

23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调运及转移工作,保障灾区所需农业物资的储备及供给。

24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为防洪抢险、抗旱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灾后气象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

25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对接外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6水文水资源局景洪站负责全有监测断面的河流水情监测、预测预警预报和土壤墒情监测,及时准确提供防汛抗旱所需信息。完成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负责灾后水文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等工作。

27森林消防大队景洪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8景洪供电局: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安全度汛和运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防汛抢险,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组织修复水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2.6.  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预判将发生一般及以上水旱灾害,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灾险情和启动响应时设立指挥协调、宣传报道、抢险救援、专家指导、综合保障5个应急工作组。工作组成立及解散由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命令,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共同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指挥协调组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景洪站等单位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传达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州委、州政府和委、政府指示、部署,做好防汛抗旱综合协调工作,汇总报送灾险情动态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与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以及重要信息的统计、分析、测报与发布工作。完成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宣传报道组

政府新闻办、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政府新闻办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和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抢险救援组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消防救援队、森林消防大队景洪中队等单位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视灾险情紧急程度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抢险救援;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相关工作。

4专家指导组

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林草局、农垦局、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等单位及专家组成,市水务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对险情灾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协助开展排险减灾工作,做好气象、水文、地质、测绘等信息保障。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及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态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完成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综合保障组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供销合作联社等单位组成,发展改革任组长单位。协助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开展灾情调查、灾损评估、救助方案制定及资金和物资的保障措施;指导协调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协调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及交通、电力、通信畅通;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及群体事件前期处置。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汛抗旱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投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防汛抗旱的综合监测能力建设。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水文水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洪旱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的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1 应急准备与分类

3.1.1 汛前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群众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物料准备。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种类。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设施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行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1.2 预警准备

1)洪水预警。根据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防汛指办20224号)文件精神,水文部门应做好江河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机构提供实时水位、流量及洪水趋势预测,为预警提供依据。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权限向社会发布。

2)山洪灾害预警。自然资源、水务、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对山洪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预案,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防御责任制;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山洪灾害监测系统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应落实预警措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快速转移,发生灾情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3)干旱灾害预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体系和干旱灾情统计队伍,实时掌握灾情,根据气象水文干旱发展趋势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落实预警防范措施。

4)供水危机预警。当供水水源枯竭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预警,用水户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集中供水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2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应急供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干旱灾害。各类预案由当地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预案,各有关地区应严格贯彻执行。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对水旱灾害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或其他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程序组织会商研判、报告后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发布内容包含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 信息处置

4.1 信息共享

水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情、旱情、险情等监测信息;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2 预警信息

4.2.1 气象水文信息。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中期、短期、短时和临近的雨水情预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文水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做出评估,及时向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其变化趋势和江河、水库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为预警和防汛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当江河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水务部门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40分钟内将雨情、水情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1小时内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30分钟内将重要站点水情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4.2.2 工情信息。工情信息报告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险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1)水库工情信息。在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须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枢纽建筑和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批准的调度方案进行防洪调度,工程运行状况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发生重大险情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要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书面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立即向下游预警,同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市务局、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抢险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灾险情紧急程度,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2)堤防工情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须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时,堤防管理单位迅速向所在地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和市水务局立即向堤防保护区域预警,同时向所在地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和市水务局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抢险方案及措施,并开展先期处置。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要每日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25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发生灾险情的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接报后立即报告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4.2.3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财产、农林牧渔、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方面的损失。灾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受灾地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应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情况,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90分钟内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2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书面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防汛抗旱指挥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城市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4.2.4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生活、生产、生态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缺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5 堰塞湖险情信息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涉及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水旱灾害发生时,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按照景洪市紧急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向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4.3.2 较大级、重大、特别重大灾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农场社区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及有关站所要及时报告至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电话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后 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级灾情发生后60分钟内书面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接报(告)1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较大级灾情发生后120分钟内书面报告。

4.3.3 报告内容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练,主要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灾情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同时要注意做好灾情的跟踪续报工作,续报是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包括灾情最新发展情况,应对处置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如是否需要增加救援力量,上级批示指示落实情况等。终报是总结性报告,包括灾情发生确定的原因和产生的影响,处置工作评估和类似灾害的防范处置建议等。

4.3.4 实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错报的责令检讨并通报批评;对因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真实延误处置时间、影响处置效果并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 预警预报

5.1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全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5.1.1 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时,气象、地震、水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5.1.2 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水库水电站出现水位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湖泊达到防洪高水位时,或小型水库水电站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务部门要跟踪分析江河库塘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地震、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或者水库、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1)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地震、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强观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要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2)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对江河来水、水库水电站蓄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进行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3)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

5.2 预警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5.2.1 发布权限。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水务、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山洪灾害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水务、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水文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5.2.2 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5.2.3 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5.2.4 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2.5 信息通道保障。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5.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相关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相关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5.3.1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5.3.2 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5.3.3 组织有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5.3.4 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3.5 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5.3.6 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5.3.7 新闻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5.3.8 情况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4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

5.5 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处置完毕后,预警解除。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机制

6.1.1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4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时汛情灾情提出申请,经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报请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职责权限启动应急响应;

2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时汛情灾情提出申请,经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上报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汛情灾情提出申请,经防指审定并批准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

6.1.2 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领导小组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

6.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务、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6.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镇)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实施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6.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6.2  级应急响应

6.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防汛抗旱指挥组织会商后,按程序上报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信号,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澜沧江景洪段、流沙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中型及以上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溃坝。

4)全166万亩以上农作物受灾。

5)全8万以上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县城干旱缺水率大于30%

7)按照省、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6.2.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应急的指挥长陪同总指挥坐镇指挥并参与会商,分管水务的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2防汛抗旱指挥部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报请委常委会会议、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按照国家、省和我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3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启动级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及汛情旱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4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全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响应期间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并将会商情况报、市政府。

5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指挥协调、宣传报道、抢险救援、专家指导、综合保障5个工作组,工作组根据职责立即投入工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一线督导各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10:00 时前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部门抢险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相关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每日不少于 4 次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辖区抢险救灾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根据汛情、旱情发展情况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3 级应急响应

6.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会商后,按程序上报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信号,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澜沧江景洪段、流沙河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或流经集镇江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一般小(一)型水库发生溃坝。

4)中型以上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全100166万亩以上农作物受灾。

6)全38万以上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7)县城干旱缺水率达到20%30%

8)按照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6.3.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水务的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会商。

2防汛抗旱指挥部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报请委常委会会议、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按照国家、省和我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3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相关乡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启动级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4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全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响应期间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并将会商情况报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可进行滚动会商

5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指挥协调、宣传报道、抢险救援、专家指导、综合保障5个工作组,工作组根据职责立即投入工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督导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6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10:00 时前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部门抢险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相关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区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每日不少于4次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辖区抢险救灾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8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根据汛情、旱情发展情况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内各主要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6.4  级应急响应

6.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会商,按程序上报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信号,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流经集镇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小(二)型水库发生溃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4)一般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全33100万亩以上农作物受灾。由农业农村局提供数据

6)全13万以上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7)县城干旱缺水率达到10%20%

8)按照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政府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6.4.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受灾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人民政府,通报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党委政府通报启动级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灾情及抢险救灾动态。

3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响应期间每1天召开一次会商会,并将会商情况报政府。

4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成立指挥协调、宣传报道、抢险救援、专家指导、综合保障5个工作组,并根据需要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市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

5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

6)相关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每日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辖区抢险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内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6.5 级应急响应

6.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后,按程序启动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信号,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2)流经集镇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4)全1033万亩以上农作物受灾。

5)全1万以上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县城干旱缺水率达到5%10%

7)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委、政府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6.5.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参加,部署相应工作。受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市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2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报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3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应及时上报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灾情及抢险救灾动态。

4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成立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督导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5)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每日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本辖区抢险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6.6 相关灾种处置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相关部门在本专项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6.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6.6.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专家指导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派出抢险救援工作组紧急救援,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3)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6.3 工程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前期征兆时。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按照报告时限要求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的应急处理。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首先发出预警信息并通知下游人员立即转移;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3)堤防决口时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赢得时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派出专家指导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

6.6.4 干旱灾害

当干旱发生时,农业干旱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4个等级及因旱饮水困难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别4个困难等级进行划分,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依法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用水需求、供水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开源,增加抗旱水源。采取临时措施尽量从江河湖库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抓住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

5)节流,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

6)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7)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6.7 指挥和调度

6.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及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进行预案启动及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6.7.2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6.8 抢险救灾

6.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及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6.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

6.8.3 事发地应急管理机构应迅速调集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6.9.1 各级政府和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

6.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抢险人员应身穿防护设施,撤离时进行消毒、去污处理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9.3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9.4 事发地政府和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临时医疗服务点。

6.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6.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6.10.2 事发地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6.11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6.11.1 信息处理

1)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报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落实补报详情。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报送;水务部门负责江河库塘洪水信息报送;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一般洪涝灾害和城市洪涝灾害信息报送;水务部门负责山洪灾害信息报送;气象部门负责气象干旱信息报送,水务、水文部门负责水文干旱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灾害信息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干旱信息报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有义务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2)属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3)当突发重大洪涝险情、灾情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险情、灾情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5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立即报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6.11.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适度把握的原则。

4)各级政府新闻办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根据防汛抗旱形势明确新闻报道重点。

6.12 应急结束

6.12.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发布部门可视情况依法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和紧急防汛、抗旱期的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6.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向社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占地、砍伐林木应采取复垦、补种等治理措施。

6.12.3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应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 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救助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7.1.1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2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7.2 物料补充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修复重建

7.3.1 对影响当前防洪、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3.3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4 总结评价

7.4.1 调查和总结。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对整个事件发生、发展及影响范围、程度进行最终确定,并对整个应急响应处置工作进行专项的总结、分析、评估,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上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7.4.2 工作评价。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后,对本阶段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价。

7.5 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应成立应急工作组,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1.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力提供部门应确保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8.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8.1.3 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后,通信部门应视情况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8.1.4 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紧急信息,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第一要求。

8.1.5 各级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确保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

8.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8.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管理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级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以及相关单位应储备满足常规抢险救灾要求的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8.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消防救援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调动部队参加抢险,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逐级申报至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向南部战区提出具体要求,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8.2.3 供电保障。电力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8.2.4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及海事部门应调配数量足够的车辆、船舶、飞机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和通行,做好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紧急防汛期做好河道禁航保障。

8.2.5 医疗保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灾区人员疫情防控,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工作。

8.2.6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灾区交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8.2.7 物资保障。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物资调拨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县区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要建立城市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8.2.8 资金保障。

1)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抢险救灾及灾后修复重建。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除险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8.2.9 社会动员保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及其后勤保障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配合政府做好社会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8.3 技术保障

8.3.1 建立健全联接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覆盖各县市防汛旱指挥部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逐步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8.3.2 建立全江河洪水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完善重点水库调度方案,逐步提高预报精度及预测期限,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8.3.3 建立健全级防汛抗旱专家库,调动技术人才为全防汛抗旱工作出谋划策,做好技术支撑。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防汛抗旱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责任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9.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

9.3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10.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每 5 年召集有关部门、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专家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出相应修订,也可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修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定义

12.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12.1.2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12.1.3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2.1.4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12.1.5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 35L/d 且持续15天以上。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轻度困难

中度困难

严重困难

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1

1-3

3-8

8

12.1.6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比值,以百分率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Pg=[( QZQS)÷QZ]×100%

式中 Pg——城市干旱缺水率(%);

QZ——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QS——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5<Pg10

10<Pg20

20<Pg30

Pg>30

12.1.7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12.1.8 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12.1.9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2.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429日经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景洪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