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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双版纳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务网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9-10-10 07:07

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州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7日印发了《西双版纳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为便于《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现就《细则》作简要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 为什么要出台《细则》

其一,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事项办理、

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原则,即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积极开展复查复核工作,对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减少矛盾积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缺乏统一规范,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此项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0日印发了《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其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作出安排部署,随后,信访工作相继出台了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实行依法逐级走访制度、实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加强信访法治建设、信访工作责任制等许多重大政策措施,信访工作的这些重大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等予以固化、规范和推广。其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机制、优化流程、规范程序、界定责任、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作出错误的处理意见,及时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防止少数信访人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权益,实现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基于以上三个方面原因,出台《细则》十分必要。

二、 《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5章41条约6000字,各章的名称分别为“总则”“复查复核申请和受理”“复查复核办理”“指导监督和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

1、关于“总则”。“总则”属于概括性条文,主要规定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协调机制、工作职责等,是整个《细则》的纲领性规定。关于制定《细则》的目的,《细则》规定“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关于适用范围,《细则》规定为:信访人对下一级行政机关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且应是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关于基本原则、工作责任、协调机制,《细则》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2、关于“复查复核申请和受理”。关于复查复核的申请,《细则》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应当具备的5个方面的基本条件;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的期限要求;申请复查复核应当采用书面方式;《细则》还对申请复查复核应当载明的内容、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应当向谁提出申请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复查复核的受理,《细则》规定了“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细则》同时还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规定。

3、关于“复查复核办理”。《细则》对复查复核办理中的审查内容、审查方式、调查取证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中止办理的情形(列举了4种中止办理的情形)及终结办理的情形(列举了4种终结办理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及时限(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复查复核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及送达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作出复查意见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时限,作出复核意见应当告知申请人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申请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细则》还分别对一般性信访事项及重大、复杂、疑难或跨地区、跨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工作程序及终结备案作出了具体规定。

4、关于“指导监督和责任”。《细则》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细则》分别对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3种追责情形、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5种追责情形作出了规定,使复查复核工作责任更明确,更严格。《细则》还规定“信访人对信访终结处理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解释劝阻;不听劝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关于“附则”。《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范围和实施日期。

三、 《细则》细在哪里

《细则》立足我州实际,对《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办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新增了两个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重点对复查复核办理过程中呈报、转送、办理、审批、答复的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量化,更具操作性、实用性。

四、 《细则》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好《细则》,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处理好三个方面的衔接关系。

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抓好学习宣传。全州各级各部门尤其是信访部门要认真抓好《细则》的学习宣传,吃透《细则》的精神实质,为依法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二要抓好业务培训。全州信访系统要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以《细则》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争取做到全员培训。通过培训,使信访干部真正学懂弄通《细则》规定,并融入到具体工作之中。三要抓好工作机制的调整完善。要根据《细则》的规定,尽快调整完善和建立健全与《细则》相配套的工作运行机制,同时还要抓好《细则》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和纠正,确保《细则》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处理好三个方面的衔接关系。一要处理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二要处理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与行政仲裁的衔接关系;三要处理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与其他法定途径、行政程序的衔接关系。通过处理好三个方面的衔接关系,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大前提下,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办理。